一、本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由学校组织其到有放射性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二、学校每2年一次,按照合肥市卫生局规定的时间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季度剂量监测较高人员,适当增加临时性检查。
三、放射工作人员离岗时,学校请放射性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四、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学校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五、放射性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的检查结果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交由学校校医院保健科统一保管,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终生保存。
六、校医院保健科核对检查结果,若发现有可能因照射引发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定期到有资质机构进行复查。
七、校医院保健科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八、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九、本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学校承担。
十、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由学校或放射工作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由省卫生厅指定的医院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放射性职业病诊断标准法规执行。
安徽农业大学生物技术中心
201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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